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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 113417030032494500/202208-00079 組配分類: 意見征集
        發(fā)布機構: 宣州區(qū)人社局 主題分類: 勞動、人事、監(jiān)察
        名稱: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社會保險基金監(jiān)督舉報工作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 文號:
        生成日期: 2022-08-15 發(fā)布日期: 2022-08-15
        索引號: 113417030032494500/202208-00079
        組配分類: 意見征集
        發(fā)布機構: 宣州區(qū)人社局
        主題分類: 勞動、人事、監(jiān)察
        名稱: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社會保險基金監(jiān)督舉報工作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
        文號:
        生成日期: 2022-08-15
        發(fā)布日期: 2022-08-15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社會保險基金監(jiān)督舉報工作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
        發(fā)布時間:2022-08-15 15:20 來源:宣州區(qū)人社局 瀏覽次數(shù): 字體:[ ]
                                                                                           社會保險基金監(jiān)督舉報工作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目的依據(jù)】為了規(guī)范社會保險基金監(jiān)督舉報管理工作,有序引導社會公眾參與社會保險基金監(jiān)督,切實維護社會保險基金安全,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和有關行政法規(guī),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開展社會保險基金監(jiān)督舉報的受理、查處等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社會保險基金是指基本養(yǎng)老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失業(yè)保險基金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管理的社會保險基金。
          第三條【管理機制】國務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主管全國社會保險基金監(jiān)督舉報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根據(jù)職責范圍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社會保險基金監(jiān)督舉報管理工作。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社會保險基金監(jiān)督的機構(以下簡稱監(jiān)督機構)具體承擔社會保險基金監(jiān)督舉報管理工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社會保險政策、經(jīng)辦、信息化綜合管理等機構,依據(jù)職責協(xié)同做好社會保險基金監(jiān)督舉報管理工作。
          第四條【部門協(xié)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加強與財政、司法、紀檢監(jiān)察等部門的協(xié)同配合,做好社會保險基金監(jiān)督舉報管理工作,共同維護社會保險基金安全。
          第五條【管理原則】社會保險基金監(jiān)督舉報管理工作應當堅持依法、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則。
          
          第二章  舉報及范圍
          第六條【舉報定義】本辦法所稱社會保險基金監(jiān)督舉報(以下簡稱舉報),是指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反映機構、單位、個人涉嫌違反社會保險基金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情形的行為。
          根據(jù)本辦法,舉報涉嫌違反社會保險基金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情形的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稱舉報人;被舉報的機構、單位、個人稱被舉報人。
          第七條【對經(jīng)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舉報】社會保險經(jīng)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涉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可以依照本辦法舉報:
          (一)隱匿、轉移、侵占、挪用社會保險基金的;
          (二)違規(guī)審核、審批社會保險申報材料;違規(guī)辦理參保繳費、關系轉移、待遇核定、待遇資格認證等;違規(guī)發(fā)放社會保險待遇的; 
          (三)偽造或者篡改繳費記錄、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記錄等社會保險數(shù)據(jù)、個人權益記錄的;
          (四)其他違反社會保險基金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危害社會保險基金安全的情形。
          第八條【對參保單位、個人、中介機構的舉報】參保單位、個人、中介機構涉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可以依照本辦法舉報:
          (一)提供虛假材料,虛構社會保險參保資格、違規(guī)補繳的;
          (二)偽造、變造有關證件、檔案、材料,騙取社會保險基金的;
          (三)個人喪失養(yǎng)老、失業(yè)、工傷保險待遇享受資格后,本人或者其親屬不按規(guī)定履行告知義務、隱瞞事實違規(guī)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
          (四)組織或者協(xié)助他人以偽造、變造檔案、材料等手段騙取參保補繳、提前退休資格或者違規(guī)申領社會保險待遇的;
          (五)其他違反社會保險基金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危害社會保險基金安全的情形。
          第九條【對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舉報】社會保險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涉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可以依照本辦法舉報:
          (一)工傷保險協(xié)議醫(yī)療機構、工傷康復協(xié)議機構、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協(xié)議機構、工傷預防項目實施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以偽造、變造或者提供虛假證明材料及相關報銷票據(jù)等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基金的;
          (二)工傷保險協(xié)議醫(yī)療機構、工傷康復協(xié)議機構、工傷保險輔助器具配置協(xié)議機構、工傷預防項目實施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協(xié)助、配合他人以偽造、變造證明材料、冒名頂替等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基金的;
          (三)培訓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以偽造、變造或者提供虛假培訓材料等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基金的;
          (四)其他違反社會保險基金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危害社會保險基金安全的情形。
          第十條【對相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舉報】與社會保險基金收支、管理直接相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涉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可以依照本辦法舉報:
          (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規(guī)進行工傷認定、違規(guī)辦理提前退休的;
          (二)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及其工作人員違規(guī)進行勞動能力鑒定的;
          (三)社會保險信息化綜合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偽造或者篡改繳費記錄、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記錄等社會保險數(shù)據(jù)、個人權益記錄的;
          (四)其他違反社會保險基金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危害社會保險基金安全的情形。
          第十一條【合法合規(guī)舉報】舉報人進行舉報,應當遵守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等規(guī)定;應當對所提供的舉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
          第十二條【范圍排除】依法應當通過勞動人事爭議處理、勞動保障監(jiān)察投訴、行政爭議處理、勞動能力再次鑒定申請等途徑解決或者以舉報形式進行咨詢、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紀檢監(jiān)察檢舉控告的,不適用本辦法。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告知舉報人依法依規(guī)通過相關途徑解決。


          第三章  接收和受理

         

          第十三條【舉報渠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通過12333等政府服務熱線接收舉報。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同時向社會公布接收舉報的通信地址、郵政編碼、傳真號碼、網(wǎng)絡舉報途徑、接待場所和時間等渠道信息,并在其舉報接待場所或者網(wǎng)站公布與舉報有關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舉報范圍和受理、處理程序等有關事項。
          第十四條【舉報要件】舉報人舉報應當提供被舉報人的名稱(姓名)、地址(住所)和違反社會保險基金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線索;盡可能提供被舉報人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公民身份號碼),法定代表人信息和其他相關佐證材料。
          提倡和鼓勵舉報人提供書面舉報材料。
          第十五條【舉報方式】舉報人可以實名舉報或者匿名舉報。提倡和鼓勵實名舉報。
          以來訪形式實名舉報的,舉報人應當提供居民身份證或者營業(yè)執(zhí)照等有效身份證件的原件、復印件和真實有效的聯(lián)系方式。
          以來信、網(wǎng)絡、傳真形式實名舉報的,舉報人應當提供居民身份證或者營業(yè)執(zhí)照等有效身份證件的復印件和真實有效的聯(lián)系方式。
          以電話形式要求實名舉報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告知舉報人采取本條第二款、第三款的形式舉報。
          舉報人未采取本條第二款、第三款的形式舉報的,視為匿名舉報。
          第十六條【來訪舉報】來訪舉報應當?shù)饺肆Y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設立的舉報接待場所;多人來訪提出相同舉報事項的,應當推選代表,代表人數(shù)不得超過5人。
          第十七條【舉報接收】接收來訪口頭舉報,應當準確記錄舉報事項,交舉報人閱讀或者向舉報人宣讀確認。實名舉報的,由舉報人簽名或者蓋章;匿名舉報的,應當記錄在案。
          接收電話舉報,應當細心接聽、詢問清楚、準確記錄。
          接收電話、來訪舉報,經(jīng)告知舉報人后可以錄音、錄像。
          接收來信、網(wǎng)絡、傳真等書面形式舉報,應當保持舉報材料的完整。  
          第十八條【舉報轉交】12333等政府服務熱線接收電話舉報后,對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或者第十條規(guī)定的舉報事項,應當及時轉交監(jiān)督機構。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其他機構接到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或者第十條規(guī)定的舉報材料,應當及時轉交監(jiān)督機構。
          第十九條【緊急事項】舉報涉及重大問題和緊急事項的,監(jiān)督機構應當立即向本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人報告,并在職責內依法采取必要措施。
          第二十條【舉報管轄】舉報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確定管轄。
          上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可以受理下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管轄的舉報,必要時,也可以向下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交辦、督辦舉報。
          兩個及兩個以上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都有管轄權限的,由最先受理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管轄。對管轄發(fā)生爭議的,應當自發(fā)生爭議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報請共同的上一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共同的上一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報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之內指定管轄。
          第二十一條【舉報受理】監(jiān)督機構接收到舉報事項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不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或者第十條規(guī)定的;
          (二)無法確定被舉報人,或者不能提供違反社會保險基金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線索的;
          (三)對已經(jīng)辦結的同一舉報事項再次舉報,沒有提供新的有效線索的。
          對符合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或者第十條的規(guī)定但本部門不具備管轄權限的舉報,應當移送到有管轄權限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的監(jiān)督機構審查決定是否受理,并告知實名舉報人移送去向。
          除前兩款規(guī)定外,舉報自監(jiān)督機構接收之日起即為受理。
          第二十二條【受理告知】監(jiān)督機構應當自舉報受理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將受理決定通過紙質通知或者電子郵件、短信等形式告知有告知要求的實名舉報人。
          監(jiān)督機構可以應實名舉報人要求,視具體情況采取口頭或者書面方式解釋不予受理原因。
          
          第四章  查處
          
          第二十三條【查處規(guī)范】受理舉報后,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查處舉報以及作出行政處理、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按照《社會保險基金行政監(jiān)督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已經(jīng)受理尚未辦結的舉報事項,再次舉報的,可以合并查處。
          第二十四條【異地協(xié)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在查處舉報中涉及異地調查的,可以委托當?shù)厝肆Y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協(xié)助調查。受委托方的協(xié)助調查應當在雙方商定的時間內完成。
          第二十五條【部門間協(xié)同】查處舉報事項涉及其他部門職責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可以會同相關部門共同查處。
          第二十六條【交辦查處】下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上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交辦的舉報事項,應當按規(guī)定時限或者上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督辦要求報送查處結果。
          第二十七條【辦結舉報和查處期限】查處終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人對查處結果進行審查,并批準辦結舉報:
          (一)經(jīng)查處發(fā)現(xiàn)問題,依法作出行政處理、行政處罰決定,或者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建議、移送有關部門和機關處理的;
          (二)經(jīng)查處未發(fā)現(xiàn)違反社會保險基金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行為的;
          (三)其他依法應當予以辦結的情形。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辦結舉報;情況復雜的,經(jīng)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
          第二十八條【查處中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jīng)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中止對舉報事項的查處:
          (一)舉報涉及法律適用問題,需要有權機關作出解釋或者確認的;
          (二)因被舉報人或者有關人員被隔離審查、宣告失蹤、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等,無法繼續(xù)查處的;
          (三)因被調查的用人單位或者組織撤銷、解散、合并(兼并)、分立、宣告破產(chǎn),暫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無法繼續(xù)查處的;
          (四)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原因,無法繼續(xù)調查核實的;
          (五)因案情重大、疑難復雜或者危害后果特別嚴重,確需提請上級主管行政部門研究決定的;
          (六)需要司法機關、司法鑒定機構或者其他有關主管部門作出決定的;
          (七)其他依法應當中止查處的情形。
          中止情形消除后,應當恢復查處。查處期限自中止情形消除之日起繼續(xù)計算。
          第二十九條【上級監(jiān)督】上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發(fā)現(xiàn)下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舉報事項的查處確有錯誤的,應當責成下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重新查處,必要時可以直接查處。
          第三十條【答復】實名舉報人可以要求答復舉報事項的查處結果,由監(jiān)督機構答復。監(jiān)督機構可以視具體情況采取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答復實名舉報人。口頭答復應當做好書面記錄。
          
          第五章  舉報事項的管理
          
          第三十一條【登記管理】監(jiān)督機構應當嚴格管理舉報材料,逐件登記已受理舉報事項的主要內容、查處情況、查處結果和舉報人、被舉報人的基本情況。
          第三十二條【檔案管理】舉報材料的保管和整理,應當按照檔案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
          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完善舉報信息化建設,實行信息化管理。
          第三十三條【年度報告】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社會保險基金監(jiān)督舉報管理年度報告制度。
          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國務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報告上一年度社會保險基金監(jiān)督舉報管理情況。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四條【舉報人權益】舉報人的合法權益依法受到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攔、壓制或者打擊報復舉報人。
          第三十五條【回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與舉報事項或者舉報人、被舉報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舉報人有正當理由并且有證據(jù)證明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工作人員應當回避的,經(jīng)本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人批準以后,予以回避。
          第三十六條【獎勵】舉報事項經(jīng)查證屬實,為社會保險基金挽回或者減少重大損失的,按照國務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的有關規(guī)定對實名舉報人予以獎勵。
          第三十七條【保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必須嚴格遵守以下保密規(guī)定:
          (一)舉報事項的接收、受理、登記及查處,應當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等規(guī)定嚴格保密,并建立健全工作責任制,不得私自摘抄、復制、扣壓、銷毀舉報材料;
          (二)嚴禁泄露舉報人的姓名、身份、單位、地址、聯(lián)系方式等信息,嚴禁將舉報情況透漏給被舉報人或者與舉報工作無關的人員;
          (三)查處舉報時不得出示舉報信原件或者復印件,不得暴露舉報人的有關信息,對匿名的舉報書信及材料,除特殊情況外,不得鑒定筆跡;
          (四)宣傳報道和獎勵舉報人員,未經(jīng)舉報人書面同意,不得公開舉報人的姓名、身份、單位、地址、聯(lián)系方式等信息。
          第三十八條【人員、場所等保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配備專門人員,提供必要的辦公經(jīng)費、辦公場所、辦公設備等,保障舉報管理工作順利進行。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辦理責任】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部門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規(guī)依紀依法予以處理:
          (一)對收到的舉報事項應當?shù)怯洝⑥D送、交辦而未按照規(guī)定登記、轉送、交辦,或者應當履行督辦職責而未履行的;
          (二)推諉、敷衍舉報事項受理、查處或者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辦結舉報事項的;
          (三)將舉報人的舉報材料或者有關情況透漏、轉給被舉報人的;
          (四)對涉及重大問題和緊急事項的舉報隱瞞、謊報,或者未依法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
          (五)其他違規(guī)違紀違法的情形。 
          第四十條 【舉報人責任】舉報人捏造、歪曲事實,誣告陷害他人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實施日期】本辦法自****年**月**日起施行。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社會保險基金監(jiān)督舉報工作管理辦法》(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1號)同時廢止。

                                                                       
        關于《社會保險基金監(jiān)督舉報工作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的說明

                為了進一步規(guī)范基金監(jiān)督舉報管理工作、維護社會保險基金安全,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和有關行政法規(guī),我們研究起草了《社會保險基金監(jiān)督舉報工作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主要內容如下:
                一是確定了適用范圍、管理機制。《辦法》適用于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開展社會保險基金監(jiān)督舉報的受理、查處等管理工作?!掇k法》明確了國務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縣級以上地方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各自的社會保險基金監(jiān)督舉報管理范圍?!掇k法》規(guī)定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社會保險基金監(jiān)督的機構具體承擔社會保險基金監(jiān)督舉報管理工作;同時規(guī)定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的內部協(xié)同配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與財政、司法、紀檢監(jiān)察等部門的協(xié)同配合,共同維護社會保險基金安全。
                二是明確了舉報定義及范圍?!掇k法》明確了舉報、舉報人、被舉報人的定義。在此基礎上,一方面,《辦法》進一步細化了舉報范圍,針對社會保險經(jīng)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參保單位、個人、中介機構、社會保險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與社會保險基金收支、管理直接相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分別列舉了相應涉嫌違反社會保險基金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危害社會保險基金安全的情形,規(guī)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涉嫌有上述情形的可以依照《辦法》進行舉報;另一方面,《辦法》明確了不適用本辦法的情形,規(guī)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告知舉報人依法依規(guī)通過相關途徑解決。
                三是依法規(guī)范了舉報管理流程?!掇k法》豐富了舉報渠道,詳細規(guī)定了舉報要件、舉報方式,為舉報人提供了明確詳盡的指引。《辦法》規(guī)范了舉報接收、受理工作程序,強調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舉報接收、轉交、緊急事項報告的要求;明確了舉報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確定管轄;細化了舉報受理的審查、移送等要求?!掇k法》規(guī)范了舉報查處工作,明確了查處舉報及作出行政處理、行政處罰決定應當按照《社會保險基金行政監(jiān)督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對查處舉報中的異地協(xié)同、部門間協(xié)同作出規(guī)定,對查處舉報中的上級監(jiān)督、查處交辦予以明確;根據(jù)舉報管理工作實際,對舉報辦結、查處時限、查處中止情形作出規(guī)定?!掇k法》強調了舉報事項管理工作,對舉報事項登記、舉報材料檔案管理、年度報告等作出規(guī)定。
                四是明確了保障措施和法律責任。為保障社會保險基金監(jiān)督舉報管理工作順利開展,一方面,《辦法》充分保障舉報人的權利,對舉報人的合法權益依法受到保護、對實名舉報人予以獎勵等作出明確規(guī)定;另一方面,《辦法》規(guī)定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工作人員的保密義務、回避義務,細化了保密規(guī)定、回避情形及批準程序,明確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職盡責、違反保密規(guī)定的法律責任,并規(guī)定了舉報人捏造、歪曲事實,誣告陷害他人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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