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1134170374892510X0/202503-00037 | 組配分類: | 法律知識普及服務 |
發(fā)布機構: | 向陽街道辦事處 | 主題分類: | 綜合政務 |
名稱: | 法律援助工作流程 | 文號: | 無 |
生成日期: | 2025-03-04 | 發(fā)布日期: | 2025-03-04 |
1.由申請人或法定代理人提出書面申請。
填寫法律援助申請表,向所在鄉(xiāng)鎮(zhèn)、街道人民政府申請出具經濟狀況證明,向法律援助中心提交相關身份證明及有關案件材料。若申請人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由其監(jiān)護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
2.法律援助中心審查是否符合法律援助受理范圍及經濟困難標準。
3.法律援助中心作出是否提供法律援助的決定。
對給予法律援助的,法援機構應當與受援人或者其監(jiān)護人、法定代理人簽訂法律援助協(xié)議。對不給予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機構將會向申請人發(fā)出不予法律援助通知書。申請人對不予法律援助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向確定該法律援助機構的司法行政部門提出,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在收到異議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并將審查結果通知申請人和法律援助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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