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11341703003249637Y/202502-00085 | 組配分類: | 姓名變更、更正 |
發(fā)布機構: | 雙橋街道辦事處 | 主題分類: | 公安、安全、司法 |
名稱: | 姓名變更、更正 | 文號: | 無 |
生成日期: | 2025-02-20 | 發(fā)布日期: | 2025-02-20 |
序號 | 公開領域 | 事項一 | 事項二 | 受理部門 | 辦理依據(jù) | 辦理條件 | 辦理流程 | 所需材料 | 辦結時間 | 費用 |
事項 | ||||||||||
1 |
姓名 變更、更正 |
一般情形 | 成年人申請變更姓名 | 戶籍地派出所(戶政大廳) |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公安部戶口居民身份證管理工作規(guī)范(試行)》(公通字(2021)12號)、《安徽省戶政管理工作規(guī)范》、《安徽省戶政業(yè)務辦理標準》(皖公通〔2021〕20號) | 公民申請變更姓名、符合法律政策規(guī)定的,本人或者監(jiān)護人應當憑書面申請和相關證明材料,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派出所調查核實后,報縣級公安機關審核批準后辦理。 | 申請—受理—調查核實—審批—辦結 | 1、變更人或者監(jiān)護人書面申請,說明變更姓名的理由; | 17個工作日 | 免費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辦理變更姓名登記: | 2、本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 |||||||||
(一)擬變更后的姓名或姓名的諧音違背公序良俗; | 3、相關依據(jù)、證明材料(如:學校、單位證明及個人承諾或公證書等); | |||||||||
(二)擬變更后的名字中含有《通用規(guī)范漢字表》以外漢字的; | 4、社區(qū)(駐村)民警審查認定理由正當,經調查核實,出具變更戶籍項目的綜合調查報告,署名并加蓋派出所公章。 | |||||||||
(三)正在服刑或者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 | ||||||||||
(四)公安機關認定其他有惡意規(guī)避法律責任情形的。 | ||||||||||
18周歲以下未成年人申請變更姓名 | 戶籍地派出所(戶政大廳) |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公安部戶口居民身份證管理工作規(guī)范(試行)》(公通字(2021)12號)、《安徽省戶政管理工作規(guī)范》、《安徽省戶政業(yè)務辦理標準》(皖公通〔2021〕20號)、《安徽省公安廳教育廳關于加強我省在校學生變更姓名更改年齡管理工作的通知》(皖公通〔2007〕27號) | 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變更姓名的,應由父母雙方或其他監(jiān)護人協(xié)商一致共同提出申請,或提供經公證協(xié)商一致的書面申請; | 申請—受理—審批—辦結 | 1、變更人或監(jiān)護人《申請書》; | 當場辦結 | 免費 | |||
2、父母或其他監(jiān)護人提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變更姓名的,還需由其本人同意;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本人提出變更姓名的行為由其父母或其他監(jiān)護人同意或者經其父母或其他監(jiān)護人追認。 | 2、《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已辦理的提供); | |||||||||
3、相關依據(jù)、證明材料(部分情形下提供); | ||||||||||
4、父母結婚證、變更人《出生醫(yī)學證明》 | ||||||||||
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未成年人變更姓名 | 一般情形 | 戶籍地派出所(戶政大廳) |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公安部戶口居民身份證管理工作規(guī)范(試行)》(公通字(2021)12號)、《安徽省戶政管理工作規(guī)范》、《安徽省戶政業(yè)務辦理標準》(皖公通〔2021〕20號) | 公民申請變更姓名、符合法律政策規(guī)定的,本人或者監(jiān)護人應當憑書面申請和相關證明材料,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派出所調查核實后,報縣級公安機關審核批準后辦理。 | 申請—受理—調查核實—審批—辦結 | 1、《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 17個工作日 | 免費 | ||
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未成年子女的姓名變更問題,按以下規(guī)定辦理: | 2、《出生醫(yī)學證明》; | |||||||||
1.以本人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十六周歲以上未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自主決定本人姓名的變更。 | 3、父母一方亡故的死亡證明; | |||||||||
2.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的父親和繼母,或者母親和繼父經協(xié)商同意,要求變更改未成年人姓名的,應當征得其本人的同意。 | 4、再婚父母的結婚證; | |||||||||
3.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姓名的變更,由其父親和繼母,或者母親和繼父協(xié)商一致后決定。 | 5、再婚父母當場協(xié)商一致的書面申請(八周歲以上還需經本人簽字同意);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辦理變更姓名登記: | 6、系在校學生的還需提供學校同意變更姓名的證明。 | |||||||||
(一)擬變更后的姓名或姓名的諧音違背公序良俗; | ||||||||||
(二)擬變更后的名字中含有《通用規(guī)范漢字表》以外漢字的; | ||||||||||
(三)正在服刑或者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 | ||||||||||
(四)公安機關認定其他有惡意規(guī)避法律責任情形的。 | ||||||||||
以本人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十六周歲以上未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 | 戶籍地派出所(戶政大廳) |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公安部戶口居民身份證管理工作規(guī)范(試行)》(公通字(2021)12號)、《安徽省戶政管理工作規(guī)范》、《安徽省戶政業(yè)務辦理標準》(皖公通〔2021〕20號) | 公民申請變更姓名、符合法律政策規(guī)定的,本人或者監(jiān)護人應當憑書面申請和相關證明材料,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派出所調查核實后,報縣級公安機關審核批準后辦理。 | 申請—受理—調查核實—審批—辦結 | 1、本人申請書; | 17個工作日 | 免費 | |||
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未成年子女的姓名變更問題,按以下規(guī)定辦理: | 2、《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 |||||||||
1.以本人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十六周歲以上未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自主決定本人姓名的變更。 | 3、《出生醫(yī)學證明》; | |||||||||
2.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的父親和繼母,或者母親和繼父經協(xié)商同意,要求變更改未成年人姓名的,應當征得其本人的同意。 | 4、父母一方亡故證明; | |||||||||
3.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姓名的變更,由其父親和繼母,或者母親和繼父協(xié)商一致后決定。 | 5、再婚父母的結婚證; |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辦理變更姓名登記: | 6、體現(xiàn)以本人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相關證明材料。 | |||||||||
(一)擬變更后的姓名或姓名的諧音違背公序良俗; | ||||||||||
(二)擬變更后的名字中含有《通用規(guī)范漢字表》以外漢字的; | ||||||||||
(三)正在服刑或者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 | ||||||||||
(四)公安機關認定其他有惡意規(guī)避法律責任情形的。 | ||||||||||
增加曾用名 | 戶籍地派出所(戶政大廳) |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公安部戶口居民身份證管理工作規(guī)范(試行)》(公通字(2021)12號)、《安徽省戶政管理工作規(guī)范》、《安徽省戶政業(yè)務辦理標準》(皖公通〔2021〕20號) | 公民要求增加曾用名的,本人或者監(jiān)護人書面申請,并提交公民過去在戶口登記機關申報登記并正式使用過該姓名的證明材料,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派出所調查核實后,報縣級公安機關審核批準后辦理。 | 申請—受理—調查核實—審批—辦結 | 1、本人或監(jiān)護人提出書面申請,說明要求增加曾用名的理由; | 17個工作日 | 免費 | |||
2、《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 ||||||||||
3、過去在戶口登記機關申報登記過該姓名的證明(如原始《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常住人口登記表等); | ||||||||||
4、正式使用過此曾用名的證明材料(如畢業(yè)證、單位檔案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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